導語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案例背景
程某在一家網絡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虧損裁員,裁到了他的身上。網絡公司經理與程某談話后,雙方協商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其中約定,自即日起網絡公司與程某解除勞動合同,待程某辦完離職手續后,網絡公司按國家規定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程某一邊辦理離職手續,一邊盤算著自己將得到的補償金數額:我在這兒工作已經3年多了,按規定可以拿4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我每月的工資平均有5000多元,這樣,4個月工資起碼也應有2萬元吧。程某沒有想到的是,財務人員發給他的補償金只有1萬多元。他問及原因時,財務人員解釋道:“給你計算出來的補償金的確是2萬元,但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就剩這么多了?!薄皞€人所得稅?難道我領到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也要上這個稅嗎?”
案例解析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網絡公司與程某通過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合法行為;
合同解除后,網絡公司向程某支付4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也是合法的。
但網絡公司在向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卻是錯誤的。
其理由如下: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如果把勞動者這樣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直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入征繳個人所得稅基數,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
國家在《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